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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信息来源:kongzhi.biz   时间: 2021-03-06  浏览次数:15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胡浩孙少龙王子铭)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危及校园安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于防欺凌、防性侵等作出针对性规定,补牢校园安全保护网。

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在校园欺凌和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和知情人常常选择沉默,给问题的发现、取证和治理带来困难。

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是从强制报告的角度,希望解决‘发现难’的问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比如像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培训机构等,都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组织。

严格相关行业准入资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过去十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性侵类犯罪的受害人数占到一半以上。教育从业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犯罪增加。

把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前科的人员“阻隔”在诸如教师、学校保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特殊职业之外,对于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至关重要。

修订草案提出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数据和经验来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是比较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说,对于有过这些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他们从事相关职业,防止他们寻机再次实施这种犯罪,这非常值得肯定。

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

多年来致力于校园欺凌防治的青岛市教育局法律顾问邵守刚律师认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在实践中我发现,不少老师和学生对于什么是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应当如何处置等,缺乏基本的知识。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培训教育,明确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等,对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有重要意义。”邵守刚说。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条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修订草案还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这次立法在防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方面和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方面都有所规范,具有非常强的问题导向。”苑宁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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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高蕾白阳)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迎来大修。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进一步明确,事实孤儿、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草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草案拟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修订草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

此外,草案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细化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并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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