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孝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孝义市丽华苑小区居民家中失火且当时小区停电,火灾发生时现场浓烟滚滚却未听到消防报警器报警。
随即,监督人员对丽华苑小区进行举报投诉。
经过核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存在无人值班的违法行为,导致失火时未发现报警信号。
监督人员立即约谈物业相关负责人,告知其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给予孝义市丽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法条链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本刊综合